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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学习 提升数据质量

点击量:     来源:     作者:    2018年01月30日 【 】  【 打印】  【 关闭
  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竞争加剧,各级领导对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视,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为把好统计数据源头质量关,不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仍有部分企业统计人员统计法制意识淡薄、不重视统计工作、不认真学习统计制度,导致统计数据差错的现象时有发生。

  2016年5月,执法人员来到一家批发零售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该单位是成立三十多年的独立法人单位,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分支机构;主要经营医疗器械耗材等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执行权责发生制;统计报表是法人口径。
  
  统计人员将2015年12月人员工资明细表及财务工资明细分类账等资料提供后,检查人员通过现场询问,初步认定该单位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有严重的数据差错。
  
  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询问了解到,该单位虽然是一家批发零售企业,但是有500多人是派遣到另一家医院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全部由该单位发放和缴纳,且该单位与那家医院签定了劳务派遣合同。当检查人员询问统计人员为何把这些劳务派遣人员全部填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时,统计人员是这样回答的:“这些人员是我单位派出的人员,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当然要填在‘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而且工资由我单位发放,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也由我单位缴纳,统计制度中规定的不是‘谁发工资谁统计’吗?”
  
  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单位直接聘用了8名退休人员,统计人员在填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时,对这8名退休返聘人员没有进行人员分类的鉴别,将其全部填在了在岗职工期末人数中,而其他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填报为零。

  由于该单位的统计人员对人员统计口径的不理解,继而造成《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其各分项人员的工资总额也就出现了相应的错误。统计人员在填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时,更是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全部计入工资总额中。该单位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既包含员工的工资奖金,又包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项目。

  因该单位的派出的劳务派遣人员众多,支付的劳动报酬数据较大,已构成统计数据质量违法的事实,最终受到了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检查和立案查处过程中,检查人员带着统计人员学习了统计制度中有关人员工资的统计方法和口径,进行了相关统计法律法规教育。企业的统计人员认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表示今后一定认真学习统计制度,把握好统计指标的范围和口径,提高统计数据的填报质量。

  本案中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劳务派遣人员的填报。劳务派遣人员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是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该指标是报酬性质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但是不包括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通过这个案例给企业统计人员的启示:一是认真学习统计制度,掌握统计指标的报送范围和口径。企业统计人员在填报时遇到问题不要凭经验,主观臆想判断,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对统计指标的理解和认知。二是树立依法统计意识,增强统计工作的责任心。检查发现,由于企业的统计人员多数都是会计兼职,只重视工商、税务部门,统计工作是捎带手完成的,对统计工作不重视,忽视统计数据的重要作用及影响。企业的统计人员应进一步树立法律法规意识,加强对《统计法》的学习,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增强统计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