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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实施条例问答题(一)

点击量:     来源:     作者:    2017年08月01日 【 】  【 打印】  【 关闭
  小李: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刚刚颁布实施,有几个问题想向您请教。

  张律师:好的,您请问。

  小李:新的《实施条例》中是如何规定统计资料获得方式的?

  张律师:《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小李:在统计调查过程中,各单位要遵循什么原则?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是否有权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张律师:您提的问题《实施条例》的第四条和条第五条分别有详细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小李:好的,谢谢您的解答,以后我还要加强对于法律条文的学习。

  张律师:不客气,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