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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单位中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的认定标准

点击量: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统计信息网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统计信息网    2018年06月04日 【 】  【 打印】  【 关闭

  1.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哪些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

  答: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

  (一)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四)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2.《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哪些行为为统计警示行为?

  答: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警示行为:

  (一)提供统计资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未遵守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较轻;

  (五)其他未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3.《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哪些行为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答: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七)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